联系电线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食品原料仓库货架二层发现有“都昌豆参”(生产日期:2019/06/29,保质期:5个月,生产企业:都昌县芗溪合兴豆制品加工经营部,净含量:250g),数量6袋,该产品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质量标准代号。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标注有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的产品说明和购货合同。
经调查,2019年7月8日,当事人以每袋10元的价格购进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质量标准代号,且不能提供标注有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的产品说明和购货合同的食品“都昌豆参”(生产日期:2019/06/29,保质期:5个月,生产企业:都昌县芗溪合兴豆制品加工经营部,净含量:250g)6袋,货值共计60元。至本局检查发现时尚未使用,未获得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质量标准代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2中规定:“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标明。”
本案中,当事人采购的食品原料“都昌豆参”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质量标准代号,且不能提供标注有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的产品说明和购货合同,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工艺流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所指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实物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原料的情况及事实。
4.《询问笔录》、尚食入库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都昌豆参”的数量、货值等具体情况。
本局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岳市监听告字〔2019〕C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采购包装标签未标注产品质量标准代号的食品“都昌豆参”,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2的规定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工艺流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所指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中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至案发止,涉案产品尚未使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执收单位编码:30301;执收公司名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款人全称: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00183;收款人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岳阳市东茅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