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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102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07:13:46  来源:欧宝app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8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102号),涉及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小平食品店。

  住所(住址):长沙高新开发区枫林三路608号麓谷公馆地下车库栋-232号

  2022年6月30日,我单位收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合格报告告知函》(长高新市监函[2022]14号)。2022年5月27日,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小平食品店销售的“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进行了监督抽检。样品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美加赞”芒果干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书编号:FHN。

  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有涉检批次“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在售。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了已经下架的涉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该店已进行封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购进票据及《召回通知》打印件各一份。

  2022年7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店经营者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王某某自述: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是从长沙市景瑞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本店是该公司的加盟店,购进时间为2022年5月21日,共购进10斤,进价为22.75元/斤,销售价格为36.8元/斤。进货时索取了供货者的相关资质、涉检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为合格。上述“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抽检购样了2.028斤,自己下架封存了7斤,共销售了3斤,目前召回数量为0。

  2022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案件线索通报给了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批准,2022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店下架的剩余涉检批次的“美加赞”芒果干共7斤(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予以扣押,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长市监强制〔2022〕22号),并于2022年8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长市监延强〔2022〕1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共购进10斤,进价为22.75元/斤,销售价格因是总公司统一定价,且会随市场行情而调整价格,抽检时的价格为36.8元/斤,现为29.8元/斤,为方便计算货值,统一按36.8元/斤计算,抽检购买走了2.028斤,自己下架封存了7斤,共销售了3斤,货值金额为368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10.4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索取该批次“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的产品检验测试报告及配送单。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C27)一份,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FHN)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为不合格食品。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该批次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网批码头”品牌合作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购进涉检批次“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的出库单打印件及涉检批次产品的产品检验测试报告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召回通知》《召回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了解销售的“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当事人销售的涉检批次的“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涉检批次产品的产品检验测试报告,同时提供了涉检批次产品的出库单,产品能溯源,且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的当天及时张贴了《召回通知》,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又因当事人仅销售了3斤(其中抽检购买走了2.028斤),涉检产品从生产到被抽检只有9天,时间很短,且存放的地点为卖场,环境阴凉通风,其行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决定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2、没收扣押的涉检产品“美加赞”芒果干(散装称重,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共7斤。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